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4 11:34:01
采购管理制度15篇

采购管理制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采购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采购市场秩序,防范xx采购风险,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确保xx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xx省xx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带给货物、工程和服务潜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三条:没有取得市级xx采购供应商资格或未透过省级xx采购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市级xx采购活动。

第二章:申请市级xx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能够申请取得xx采购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职责的潜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带给服务的`潜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六)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七)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贴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九)原则上供应商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特殊行业要在三年以上;

(十)xx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取得xx采购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批准,一次性准入xx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xx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xx采购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贴合xx采购市场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向xx采购管理机关申请资格审定;

(二)取得xx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能够参加xx采购活动,能够对招标、评标等有关规定提出质疑;

(三)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向xx采购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xx采购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向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带给资格审查的有关资料;

(二)参加xx采购活动时,要及时带给相关材料。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按照规定足额交纳;

(三)供应商中标后,要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约;

(四)按照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定期带给商品信息;

(五)理解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合同执行状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四章:xx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市级供应商的xx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由xx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供应商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带给书面申请,并带给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2、银行信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授权代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7、要求带给上一年度和申请近期的财务报告;

8、公司简况、业绩、售后服务等;

9、有关资格审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资格审定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xx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向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颁发《xx市xx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证书》。

第五章:供应商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的适用范围,原则上,经省级xx采购管理机关审定的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对市级有效,但要到市级xx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对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履约和服务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市场准入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供应商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可给予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一至三年或直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处罚:

(一)带给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准入资格的;

(二)带给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带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状况、带给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xx采购规定的情形;

(十)其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采购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工程进度的正常持续进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厂家)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料满足施工的规定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工程施工材料物料采购时,计划审批的价格之审核、订购、验收、付款结算等,除另有规定外,悉以制度处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各工程材料物料的采购工作;

2、由工地项目经理对项目部计划单的数量、要求进行详细审核把关;

3、由工程部对各项目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把关;

4、由部门经理对该工程材料的数量、规格、价格控制把关。

第二章 ……此处隐藏20490个字……发票金额在 元至 元的,需总经理加批。

(4)发票金额在 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加批。

六、供应商的管理

1、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目录”作为采购时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应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要求来运作。

2、对于经常采购的物资,应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货比三家,采购性价比较高的物资。

3、根据供应商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品质、数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把供应商分类A、B、C、D等几类,并由此确定是否为长期发展或淘汰的供应商。

4、积极主动向供应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和技术服务上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其交货及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5、对于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应商,应采用末位淘汰法进行淘汰,并另行开发新的供应商。

6、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物资资讯,收集物资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新的供应商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一系列质资文件。

七、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交采购请购单。

2、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的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八、如公司采购员自行采购,则采购流程及审批权限类同上述。

九、本制度从20xx年3月18日试行。

XX有限公司

二○xx年三月十八日

采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秩序,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材料设备主要指影响工程质量与成本的管道、水泵、水表、水处理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它材料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或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工程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原则

第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相对合理。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程序规范。

第三章材料设备经销单位管理

第七条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经销的厂商实行信用备案制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厂商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的评审,对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用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厂商发放信用证书。材料设备质量投保的优先发放,同时对信用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厂商办理信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近三年工作业绩

5、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6、通过水利部门组织的农村供水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7、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材料设备厂商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附带信用证书样本。凡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经销活动。

第十一条

信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厂商将取消其信用资格。未持有经年检的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厂商,要记入其不良纪录并按规定予以清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要严肃查处,通报全省,如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信用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单项工程设计,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做出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符合《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发[20xx]39号)招投标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获得省水利厅发放的信用证书的厂商范围内进行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七条

较小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其它单村提、引、蓄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召开供需见面会择优选定;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要通过详细的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十八条

确定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供货方式及时间、产品的规格、价格及数量、质量、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性能以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账。

第五章材料设备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管工作。所有材料设备采购活动都要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派人参与监督;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都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人员的监管。任何与材料设备采购有关的人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或参加带有娱乐性质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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